湖工大党字〔2015〕4号
关于印发《湖南工业大学禁止乱收费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 知
各部门、单位:
为落实中央、省委有关精神,推进我校党风政风建设,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现将《湖南工业大学禁止乱收费行为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落实《湖南工业大学禁止乱收费行为的暂行规定》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抓紧抓实,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附:《湖南工业大学禁止乱收费行为的暂行规定》
中共湖南工业大学委员会
2015年3月5日
湖南工业大学关于禁止乱收费行为的暂行规定
根据湖南省教育系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发《湖南省高等学校“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湘群发 [2014]39号)的要求,为制止乱收费行为,维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乱收费行为:
(一) 未经省级及以上教育、物价部门批准,无《收费许可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
(二)有《收费许可证》但不使用规定票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四) 强行要求学生购买教材、教学资料的;
(五)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二条 对以上乱收费行为,相对人有权抵制或举报。学校举报电话:22183090。
第三条 对实施以上乱收费行为的单位及个人,学校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暂行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