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业大学纪检监察监督工作办法(湖工大党字【2018】51号)

2021-08-25 16:17:04

湖南工业大学纪检监察监督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化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纪检监察监督责任,规范监督行为,创新监督方式,提升监督效益和质量,根据上级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和纪检监察部门转职能、转作风、转方式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监督工作以《党章》、《监察法》和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依纪依规依法开展监督工作。

第三条  纪检监察监督工作坚持以维护党纪政纪、校纪校规严肃性,确保学校政令畅通为根本目的。通过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和学校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章  监督行为

第四条  纪检监察监督工作要关注“关键少数”,强化党内监督,在重点加强对一把手和班子成员监督的同时,督促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依纪依规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以权谋私、以岗谋私等消极腐败现象发生,促进领导干部健康成长。

第五条  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立足于“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重在监督各部门单位落实“一岗双责”,履行职能的正确性和程序性,相关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的完备性、合规性和廉洁性,执行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

第六条  纪检监察监督事项主要包括:重大决策、重大项目投资,重要干部任免、大额资金使用、基建(维修)工程招投标、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招生考试、人事招聘、职称评审、财务管理、科研管理、后勤管理、资产管理、评奖评优、学生资助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等。

第七条  纪检监察监督对象主要包含学校各部门、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八条  纪检监察监督工作坚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中心任务,实现“三转”,对部分具体工作事项(如合同洽谈会签;财务报账审批;工程项目验收结算;物资采购前调查,询价、议价;学生资助管理等)将现场督查转为专项检查。对校内举行的例行性活动、日常性活动(如校内举行的招投标;考察、验收活动;例行性的招生考试;人事招聘;职称评定;评奖评优;财务、科研、资产管理等),除法律法规和上级明文规定必须参加现场监督的外,一般不参与活动现场的监督,但随时可以进行专项检查

第九条  纪检监察干部在监督工作中,未经纪委书记或纪委全会同意,原则上不得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十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负责的监督事项实行定期轮换制。一般情况下,纪检监察干部负责的同一类型或同一领域的监督事项不超过壹年。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一条  例行抽查。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重要监督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任务是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责任追究。

例行性抽查应出具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专项检查。纪检监察根据上级部署或工作需要,应当针对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应出具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现场督查。纪检监察根据工作需要对第六条规定事项进行现场督查时,主要任务是检查主责部门单位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规则组织开展活动。除上级规定外,纪检监察部门应控制现场督查的次数和频率。

第十四条  廉政考察。学校纪委对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实行廉政考察。廉政考察可与组织部门的任前考察一并进行。

第十五条  校内巡察。贯彻落实《湖南工业大学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要求,紧紧围绕执行党的六大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的情况,全校各部门、单位定期开展全方位的巡察专项巡察,着力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六条  报备和报告。凡是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实行事前报备和事后报告制度。即:主责部门单位在事项实施前两个以上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备,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建立工作台账,视情况决定监督方式。事项实施或工作任务完成后,主责部门单位在实施完成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纪检监察部门视情况决定检查方式。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和各级领导干部应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自身廉政建设,牢固树立监督和被监督意识,按规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督职能,做好业务范围内的日常监督工作,同时还应加强对参与相关工作的非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管。

第十八条  对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履行“一岗双责”职责不力,造成影响的,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对抗监督检查的,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强化“忠诚干净担当”意识,对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时,应立足职能本位,不得越位、错位、缺位;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不得利用职权打招呼,不得通风报信、透露信息等。

纪检监察干部履行监督责任不力、造成影响的,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湖南工业大学委员会

20186月10日

 附件一湖南工业大学纪检监察监督事项报备表

附件二:湖南工业大学纪检监察监督事项报告表

 

 


附件一

湖南工业大学纪检监察监督事项报备表

单位填写内容

单位

 

事项

 

拟实施方案及监督方式

 

主要负责人意    

 

 

 名:           

    

纪检监察部门

意见

 

 

 

 名:        

  

 

备注 “湖工大廉政纪检之窗QQ群”(群号310330299共享中下载填写后交纪办公室邓馨同志(科技533办公室)

附件二

湖南工业大学纪检监察监督事项报告表

报告单位填写内容

  

 

  

 

事项

实施

过程

结果

廉洁

情况

 

 

 

 

 

 

 

 

 

 

 

主要负责人名:           

         

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  情 况 记 载

 

 

 

 

 名:        

   

 

备注 “湖工大廉政纪检之窗QQ群”(群号310330299共享中下载填写后交纪办公室邓馨同志(科技533办公室)。报告事项内容较多,可另附纸质材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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