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联系基层党组织工作制度(湖工大纪字 〔2021〕4 号)

2021-12-21 10:37:26


中共湖南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联系基层党组织工作制度

 

为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学校纪委委员对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指导、评价和监督作用,增强学校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认真做好联系基层、服务基层的工作,推进学校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纪委委员在校党委和校纪委的领导下,开展联系基层党组织工作。

第二条 基层党组织是指全校范围内的二级党组织。

第三条 纪委委员通过联系基层党组织,及时掌握和反馈联系党组织的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督促各党组织落实好所辖党支部(单位)的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四条  纪委委员联系工作职责

(一)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了解联系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定、决议的情况,协助校党委巡察督查联系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遵守党的纪律、校纪校规的情况。

(二)指导、督促、检查联系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遵守党纪政纪、校纪校规的情况,包括纠正“四风”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情况,廉政风险防控情况、政治纪律规矩情况、重大事项报备情况、查纠违纪违规问题等情况。

(三)听取联系党组织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做好联系党组织(单位)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反映、早制止,对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纪委报告。

(四)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活动,向纪委或联系党组织提出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参与联系党组织(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和考核工作,参与联系党组织(单位)违纪案件的纪律审查工作。

(六)校党委或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联系党组织(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主动配合纪委委员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与联系本单位的纪委委员保持经常性工作联系,主动邀请学校纪委委员参加本单位的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参与本单位重大教育、管理及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整治活动,及时通报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及时提供有关工作文件或活动资料。

第六条  各基层党组织(二级党组织)要安排本级党委(党总支)的纪委书记(纪检委员)负责做好具体联络工作;机关党委和直属单位党委分别负责统筹指导、督促所属党支部(单位)抓好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和专项整治工作,各党支部(单位)要安排一名党员副职负责对接上级党组织做好具体联络工作。

第七条 工作形式与要求

(一)工作点评。联系党组织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报送联系本单位的纪委委员。纪委委员要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提出点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材料,连同联系党组织(单位)工作总结与计划一并交校纪委。

(二)听取汇报。纪委委员每年至少听取一次联系党组织(单位)工作汇报并提出建议意见,将所了解的问题及时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工作建议或意见,以进一步增强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提升联系工作效益。联系党组织(单位)向纪委委员汇报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可以采取会议、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

(三)参与会议活动。纪委委员每学期应至少参加1次联系党组织(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会议,开展1次专题调研或其他活动。

(四)参与纪律审查工作。协助校纪委对联系党组织(单位)开展信访办理、案件查办、谈话提醒以及专项监察、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纪委委员应加强业务学习,参加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培训,学习贯彻中央纪委、湖南省纪委全会等会议精神,掌握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任务部署,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九条 纪委委员在联系工作中应带头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依纪依法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联系党组织(单位)教职员工监督。

第十条 纪委委员在联系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校纪委报告;对重大问题的答复和处理,应经过校纪委集体研究或校纪委主要领导批复后进行。

第十一条 校纪委在对联系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运用执纪监督“四种形态”与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追责问责时,要充分听取联系党组织(单位)纪委委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要做好纪委委员联系基层党组织(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定期与纪委委员联系沟通,及时收集纪委委员反馈的信息、意见和建议,总结推广纪委委员联系基层的经验。

第十三条 纪委委员分工联系基层党组织(单位)的确定由校纪委研究公布,并根据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中共湖南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10月发布的《湖南工业大学纪委委员联系基层工作制度(湖工大纪字[2016] 6号)同时废止。


附:湖南工业大学纪委委员联系基层党组织安排表

 

   湖南工业大学纪委委员联系基层党组织安排表

纪委委员

职务

联系基层党组织

张亚东

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

机关党委、外国语学院、国际学院

陈登科

校纪委副书记、纪委办主任、监察专员办主任

直属单位党委、科技学院、图书馆、生命科学与化学学院

刘建佳

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包装设计艺术学院、法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离退处

荣曼生

创新创业学院院长

理学院、城市与环境学院、包装与材料工程学院、经济与贸易学院

李志刚

计算机学院党委书记

土木工程学院、机械工程学院、

体育学院、醴陵陶瓷学院

雷敏

机关党委书记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计算机学院、音乐学院、商学院

陈碧

工会常务副主席

材料与先进制造学院、轨道交通学院、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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