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专员办公室

2021-09-08 09:18:47

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根据省监委授权,监察专员办公室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1)在省纪委监委和校党委的领导下,与校纪委合署办公,抓好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

2)监督检查学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组织实施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各类专项治理工作。

3)对学校公职人员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实施职务行为过程中涉嫌违反学校的决议、决定、规章制度及道德操守且未构成违法的公职人员,转相关职能部门按学校规章制度进行调查、处理。

4)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一般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对公职人员一般职务违法行为,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任免机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5)对调查中发现或其他途径发现的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及时报省监委研究处置。

6)针对监督、调查、处置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或重大问题,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或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并督促整改;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追责问责,或者提出问责建议。

7)负责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保障维护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务处分的申诉,以及上级监察机关和学校党政领导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申诉。

8)承办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党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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