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工业大学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支部: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确保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顺利实施和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学校制定了《湖南工业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湖南工业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中共湖南工业大学委员会
2009年6月2日
主题词: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追究 办法 通知
湖南工业大学党委办公室 2009年6月2日印发
(共印85份)
湖南工业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确保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顺利实施和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严格纪律,违纪必究;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口头批评;
(三)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
(四)通报批评;
(五)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六)调离工作岗位;
(七)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条 进行责任追究,由主管校领导牵头,校纪委、监察处实施。
第五条 责任追究对象为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六条 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应根据职务高低、职权范围、违纪事实及情节,区分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一般领导责任。
第七条 责任主体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状中的相关条款的;
(二)不认真履行或不履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落实不力,致使领导班子成员出现违纪行为的;
(三)对群众的反映不认真对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不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用人不当发生腐败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对涉嫌违纪违法人员说情开脱的,或者故意包庇违纪违法人员的;
(六)对所分管单位的干部教育和管理措施不力,失察渎职致使发生严重违法问题的;
(七)对直接管辖范围内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行为不制止、不处理、甚至支持、纵容,或者授意指使下属工作人员搞不正之风的;
(八)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受到批评后,仍不纠正处理的,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九)不廉洁自律,群众有举报,经调查属实的;
(十)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教职工及学生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害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对出现的问题或错误已受到警告或诫勉谈话仍置若罔闻,我行我素的;
(十二)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三)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第八条 在进行责任追究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顶风违纪且情节恶劣、影响极大的;
(二)推卸、转嫁责任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强迫、唆使下属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
(五)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的;
(六)其他依法依纪应加重处理的。
第九条 在进行责任追究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理:
(一)履行了职责,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仍出现问题的;
(二)对责任追究能正确对待,积极配合,态度诚恳,且主动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的;
(三)其他需从轻或免于责任追究的。
第十条 因集体决策不当或不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及学校的有关政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其中党政一把手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负一般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本人直接参与违法违纪或自身出现腐败问题的,应追究其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要追究该领导的直接领导责任,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主要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对单位出现的问题已要求部门或责任人纠正未果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一般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应及时载入个人廉政档案资料内,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要将处分材料放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