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业大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决策部署,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压实各方责任,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的师生管理,维护正常校园秩序,确保全体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凡不履行或不及时、不正确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责任,不执行或不正确、不及时执行疫情防控工作各项决定,给学校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校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和学校师生,依照本实施办法追究责任。学校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责任追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条 疫情防控工作责任追究按照责任分工、部门职责和个人岗位职责,准确界定责任,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师生员工。
第六条 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组织不力。对上级组织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重视,传达贯彻落实不到位,督促检查走过场。对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领导不力,组织涣散、纪律松驰。
(二)执行不力。对疫情防控工作消极对待、敷衍塞责、执行不力,影响疫情防控指令畅通或整体工作推进的。
(三)处置不力。对疫情信息、突发事件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对突发事件和疫情处置不力、不及时,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其他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形。
第七条 学校师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思想认识不到位、执行态度不端正,妄议中央和省委防疫政策,不配合防疫或者对疫情防控紧急事项或重大情况反应迟缓、处置不当,工作中推诿扯皮,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的。
(二)对把握不准或重要、紧急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导致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出现延误的; 不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疫情,随意散布和传播疫情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擅自外出者、申请外出理由不实者、“先斩后奏”事后补请假手续者;不服从疫情防控检查,强行冲关冲卡的,干扰、辱骂门岗关卡值勤人员的,以及对家属、租住户不约束的;不服从隔离、留观、核酸检测、健康监测等措施,故意隐瞒、不及时上报与疫情相关确诊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接触情况,造成疫情扩散的。
(四)违反《关于严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纪律“十条禁令”的通知》(湖工大纪通字[2022]3号)文件内容的。
(五)其他影响疫情防控工作行为的。
第八条 对党组织、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方式;对党员干部及相关责任人员(含学生)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和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九条 对教职工疫情防控工作责任的追究由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学校纪委办公室和湖南省监察委员会驻湖南工业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实施。对本专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的责任追究,分别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实施。
第十条 教职工疫情防控工作责任追究的情况纳入个人人事档案或廉政档案,作为管理使用干部、年度考核、师德考核、职称评聘、评奖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学生受到疫情防控工作责任追究的情况纳入学生档案,并在其评奖评优、推优入党等事项中“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党委制定,具体由校纪委、湖南省监察委员会驻湖南工业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学校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宣布疫情结束后自动废止。
中共湖南工业大学委员会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