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业大学校内巡察反馈意见和民主生活会
征求意见整改落实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暂 行)
湖工大纪字 〔2020〕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学校党委校内巡察反馈意见和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整改工作,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有关党纪党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级整改责任单位(部门)(包含牵头单位、责任单位)以及所在单位(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责任追究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校纪委负责组织协调,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巡察办会同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办理。
第五条 整改责任单位(部门)对本单位整改结果负总责。整改责任单位(部门)主要党政负责人是落实整改第一责任人,对整改结果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负责的领导干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督促、协助整改责任单位(部门)落实整改责任。
第六条 要求整改责任单位(部门)整改的事项,由校党委相关职能部门明确整改意见。需要有关职能部门协助落实整改事项的,校党委巡察办应书面告知协助落实事项。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七条 对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以及履行整改不到位的,应当追究整改责任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整改责任单位(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整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巡察查出的问题或民主生活会征求的意见实际整改未到位,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为应付巡察或民主生活会,采取措施达到整改要求,事后问题回到原来状态的;
(三)对必须严格纠正的制度规定和行为规范,整改责任单位(部门)因客观原因无法整改并承诺今后改正,但未按承诺采取有效改进措施并再次发生同类问题的;
(四)采取的整改措施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整改责任单位(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拒绝或拖延整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巡察和民主生活会意见的,或不采取整改措施的,或不配合整改的;
(二)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或经整改督促后,敷衍应付整改,致使整改任务应完成未完成的,或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超出规定的整改期限,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拖延执行向校党委巡察办报送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导致问题未整改落实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整改责任单位(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整改不到位,且无正当理由,或经约谈后无效的,应当视具体情节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应整改事项,未完全按整改要求达到整改目的;
(二)对巡察查证或民主生活会发现的重大问题,学校职能部门提出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而未追究的;
(三)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对未整改到位事项,整改责任单位(部门)已及时向校党委巡察办报送巡察(事项)整改方案,且经认可的除外。
第十一条 整改责任单位(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按规定履行整改结果通报责任,应当视具体情节进行责任追究:
(一)应当通报而未在所在单位(部门)通报或未在规定时限通报巡察整改结果的;
(二)通报的整改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关职能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按规定履行整改督促协助责任,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校党委巡察办提请协助落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予配合,致使整改未落实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未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相关单位(部门)落实整改意见不力,导致重大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监管领域查出的共性问题,未按整改要求及时组织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问题屡禁不止、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对二级单位(部门)提请的需由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决定的事项,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处置,导致整改事项无法落实的;
(五)有意隐瞒职责范围内整改事项真相的,或暗示、指使和放任整改责任(部门)隐瞒整改真相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整改责任落实不到位、督促协助不力,导致问题进一步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应当问责情形,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问责的;
(三)干扰、阻碍、不配合校党委巡察办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问责调查的;
(四)经相关职能部门两次督办未见成效的;
(五)法律法规或党纪政务规定的其他从重问责情节。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问责:
(一)积极配合整改工作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主动说明情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二)经督促、约谈后,态度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后果的;
(三)法律法规或党纪政务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或者免于问责情节。
第十五条 巡察督查工作人员有下列履职不到位情况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巡察督查整改检查责任的;
(二)有意隐瞒职责范围内整改事项真相的,或暗示、指使和放任整改责任单位(部门)隐瞒整改真相的;
(三)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六条 在整改过程中,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动、整改责任单位(部门)执行整改的环境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整改无法继续执行的,校党委巡察办请示相关校领导同意后可以提出终止执行或由巡察整改责任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校领导同意后可以不再执行。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确定责任追究的方式,应当综合考虑行为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因素。
第十八条 整改责任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一)对落实整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重视,传达贯彻不到位的;
(二)制定整改方案不详细,整改目标不明确,整改措施不具体,整改责任落实不力的;
(三)不认真履行整改第一责任人职责,对责任范围内的整改问题不研究、不部署、不督促、不检查、不落实的;
(四)未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整改落实进度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九条 整改责任单位(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的;
(二)因整改不力、效果不好、群众不满意,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整改工作弄虚作假、故意不落实整改的;
(四)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从重处分。
第二十条 对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会同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进行追责。作出的责任追究决定,应当经校党委讨论决定并下发责任追究决定书。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的,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实施;给予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会同校党委组织部按照程序办理;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要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并及时进行通报。
校党委巡察办要及时调度推进整改进度,并向校党委报告。
第四章 问责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整改责任单位(部门),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整改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领导干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追究情况应当载入干部个人人事档案、以及处级干部电子廉政档案管理系统,作为对其年度考核、述职述廉、评先评优、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党委巡察办会同党委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湖南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