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业大学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试行)(湖工大纪字 〔2021〕3 号)

2021-12-21 10:35:13


湖南工业大学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学校二级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二级纪委”)工作,深入推进学校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落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二级纪委是指学校党委在二级党委中设立的党内监督执纪组织,在学校纪委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党委根据学校工作实际,在二级党委设二级纪委,二级党总支设纪检委员。

 

第二章 二级纪委设置

第四条 二级纪委设纪委书记1名,纪委委员3-5人(含纪委书记)。二级纪委书记人选由学校纪委会同党委组织部共同提名、考察,学校党委按照规定选任程序任用,二级单位党政一把手一般不担任二级纪委书记。

第五条 二级纪委委员应有三年以上党龄,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敢于担当。除二级纪委书记外,二级纪委委员一般不由本单位党政班子成员担任。

第六条 二级纪委由二级党委党员(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二级党委相同。二级纪委书记在任期内的任免、调动应征求学校纪委的意见,再按有关规定程序及时调整人员。

第七条 二级纪委换届选举方法、程序和纪律要求等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和学校党委统一部署,与二级党委换届选举工作同期同步进行。

 

第三章 二级纪委工作职责

第八条 协助同级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定期向学校纪委报告本单位落实情况;根据学校党委、纪委决策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协助同级党委制定工作计划,做好任务分解,向同级党委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各项任务的落实。

第九条 协助同级党委抓好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工作。督促同级党委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协助同级党委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廉洁从政教育,对教师进行师德师风和学术诚信教育,对学生进行廉洁修身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开展违规违纪违法、违反师德师风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筑牢思想防线。

第十条 协助同级党委研究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和规章制度;开展学校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教风、学风、考风及工作作风等的监督检查,协助解决师生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督促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做好专项治理。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同级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党员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情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协助开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整治;开展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监督检查,特别是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协助抓好校内巡察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十二条 监督同级党委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监督同级党委对经费管理、干部推荐任用、人才招聘、职称推评、招生考试、绩效工资分配、物资设备采购、学生奖助贷勤、评优评奖等人、财、物重点领域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违纪违法等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学校纪委。

第十三条 二级纪委的监督执纪工作以学校纪委领导为主。深入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对党员干部开展廉政谈话,对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线索,及时向同级党委汇报,重大问题同时向学校纪委汇报。

第十四条 受理来信来访,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认真做好记录,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问题的性质、轻重,及时上报同级党委或学校纪委处理;对举报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党纪及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问题,直接向学校纪委报告,并配合学校纪委进行调查核实;对举报本单位普通党员干部和党员教师一般问题的信访件,由二级纪委进行调查核实后向同级党委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将调查核实结果报学校纪委备案;对学校纪委交办、转办的信访件,二级纪委应根据信访要求进行办理,并及时上报办理结果;在二级纪委处理权限内的信访件,由二级纪委负责信访的回复并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协助学校纪委做好涉及本单位的信访举报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并对本单位受处分人员进行关心帮助、思想教育和跟踪考察工作。

第十六条 协助做好本单位领导干部的年度述责述廉工作。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泄露属于保密的相关事项和内容。

第十八条 完成学校纪委和同级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二级纪委书记(纪检委员)的职责

第十九条 在同级党委(总支)和学校纪委的双重领导下,主持纪检监察全面工作,对本单位的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第二十条 协助所在同级党委(总支)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定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检查监督本单位的党员和党员干部在党风、党纪及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组织落实同级党委(总支)和学校纪委的工作安排及交办的各项任务,推进监督责任落实,负责向同级党委(总支)和学校纪委请示、汇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推进党务政务公开情况的督促检查,切实解决师生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四条 定期主持召开纪委会议;代表纪委向所在同级党委党员(党员代表)大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维护本单位党员的民主权利,受理党员的各种控告和申诉,并认真做好记录,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问题的性质、轻重,及时上报同级党委(总支)或学校纪委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协助学校纪委开展涉及本单位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初查初核工作,并提出处理建议。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党纪及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问题,直接向学校纪委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定期向学校纪委报告两个责任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完成同级党委(总支)和学校纪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二级纪委保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实行联系制度。学校纪委加强对二级纪委工作的领导,实行学校纪委委员联系二级纪委制度,加强对二级纪委工作业务的指导。

第三十条 实行例会制度。二级纪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就相关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或决定。

第三十一条 实行报告制度。二级纪委每年要结合学校党委、纪委的工作部署,制定工作计划,报学校纪委,每半年向学校纪委报告1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实行述职制度。纪委书记每年向学校纪委述职述责述廉并接受评议。

第三十三条 实行考核制度。学校纪委要建立二级纪委工作的考核、评估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同级党委应当加强对二级纪委的领导,建立每学期至少一次专题研究本单位纪委工作的制度,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积极支持二级纪委履职。

第三十五条 二级纪委书记、纪委委员是学校纪检监察干部队伍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纪委要定期组织学习培训,建立一支强有力和高素质的纪检干部队伍,不断提高二级纪委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监督执纪能力,确保本单位反腐倡廉建设任务的落实。

三十六 各二级党组织要保证二级纪委的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积极支持纪委依纪依规履行职责,为二级纪委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第六章 附则

三十七 科技学院、二级党总支信访处理和纪律审查按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其他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十八 本办法由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十九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0月发布的《湖南工业大学二级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工作职责》(湖工大纪字[2016]7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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