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业大学进一步规范
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形成崇俭尚廉的良好风气,根据省纪委办公厅《湖南省纪委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湘纪发[2013]17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公职人员为本人或者子女(养子女)操办婚事,为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养父母)及其夫妻双方赡养的直系亲属操办丧事。
第二条 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公职人员操办婚事,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动用公务用车。除婚礼、葬礼外,严禁操办诸如生日、升学、乔迁等其他喜庆事宜。
第三条 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四条 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五条 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 公职人员操办婚嫁喜庆事宜,要坚持“一事一报”的原则,必须如实填写《湖南工业大学公职人员操办婚礼事前报告表》(附件1)、《湖南工业大学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事后报告表》(附件2)。
操办婚礼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报告;操办葬礼的,事宜可先口头报告,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
第七条 处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校纪委备案,科级干部、普通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向各所在二级党组织书面报备。
第八条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在党内组织生活会、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年度述职述廉中将操办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具体说明,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九条 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我行我素,顶风违纪的一律先行免职,再根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违反本规定不按程序报告备案的,对操办人进行函询和约谈,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隐瞒不报、虚报瞒报、拒不报备的,一律按弄虚作假、顶风违纪论处。
第十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各二级单位(部门)的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要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加强对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对管辖范围内公职人员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监督、不制止的,要对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要加大对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监督与查处力度。举报电话:0731—22183091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公职人员为我校在岗在编人员。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南工业大学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暂行规定》(湖工大党字[2015] 7号)同时废止。